(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实行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采购企业和个人信息,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乳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检验。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
(二)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有序开展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三分监管”工作,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依法严查违法案件,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乳制品的供货商、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质量标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
(四)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省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