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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收费。对开放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水电部门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 公园和具有晨练、晚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高危体育项目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四十三条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停业、复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第四十五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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