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体设置标识字不得破坏建筑景观。
(二)一幢楼体多家单位租用,且一楼牌匾位置已满时,按照一店一牌原则,每家单位可在楼体(垂直于楼体竖型)、楼顶、楼层间墙体立面实体墙上设置一处标识字,由属地管理单位受理、上报、监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设置。
(三)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标识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建筑物冠名)。
(四)标识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字除外)。
(五)标识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八条 标识牌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标识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米、宽度不得大于1.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米。
(二)标识牌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标识牌设置应注意功能、视觉、材质提升;标识牌的状态与环境的特征密切相连,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导人流的运动方向。
第五章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单体面积≥50平方米、单体字≥3平方米)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