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门店牌匾: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的;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二)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实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楼体或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其高度、厚度、材质、颜色须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门店牌匾。新设或更换的门店牌匾,必须按照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具有亮化功能。
(三)楼体上设置牌匾、标识,要保持原建筑物风格,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
(四)所有橱窗、门楣、墙面及门柱禁止乱贴乱画。
第十六条 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如下: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二)门店牌匾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
(四)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
(五)在单层平屋顶建筑物设置的门店牌匾,其牌匾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下部与门店上门沿平齐,牌匾总高度不超过0.8米;二层(含二层)以上楼体的门店牌匾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或与凉台底部平齐,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根据楼体高度的实际情况,门店牌匾总高度不得大于1.2米。所有门店牌匾厚度不得超过20厘米,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遮挡卷闸门,牌匾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六)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其门店牌匾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20厘米。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米;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两块;同一建筑物上的门店牌匾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5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米;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