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最大尺寸:宽度18米,高度6米。
(五)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六)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间距宜在1.1-3公里,各广场及立交桥的单臂塔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块。
第八条 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工地建筑企业形象展示牌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5米,宽度不得超过7米,工程完工后拆除。
(二)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
(三)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
(四)禁止在道路绿地以内设置企业形象展示牌。
第九条 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设置广告牌,上、下沿均不得超出桥体上、下沿,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桥体广告设置应符合桥体特点设置;桥体广告鼓励应用大型三面翻式新型广告。
第十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置应遵循城市地理特征,人性化、功能化;采用有顶灯、顶棚、支撑立柱、灯箱等具有多功能性;且采用高档材质、大小适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文化底蕴的题材。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区阅报栏设置数量;阅报栏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交通视线,路口50米以内不得设置;可采取公益与商业广告相结合;具有夜间照明设施,方便夜间观看。
第十二条 车体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四)车头、车尾部应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体前后不设置广告(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