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及沉降差要求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二)罐基础下不符合做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三)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池(或罐)中。当大型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水池(或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第五十一条 消防冷却水应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网控制阀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保证消防设施迅速启动。
第五十二条 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独立的环状布置,且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供水管宜沿罐区防火堤和道路之间埋地敷设,管网上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
第五十三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保护面积计算,喷淋强度不小于2.0 L/(min·m
2),并应按喷头实际配置的情况校核喷淋水量;消防炮和消火栓移动消防水量应为120 L/s,连续供水时间为4h。
第五十四条 储罐固定冷却水喷淋设施的进水管上应设电动控制阀和放空阀及过滤器,且应设在防火堤外;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不小于0.3m。
第五十五条 消防给水泵应设2个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为动力源时,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
第五十六条 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大型储罐泡沫消防系统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第五十八条 严禁将独立的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第五十九条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六十条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第六十一条 大型油罐着火时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min·m
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45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