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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且严禁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
  (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第二十五条 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二十七条 同一大型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m3。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单罐容积为5万m3的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单罐容积大于5万m3的应每个罐一隔。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二十九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
  环形密封间距表

储罐公称容量(V,m3

环形密封间距,(mm)

50000≤V<100000

200~250

100000≤V≤150000

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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