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
第十条 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十六条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第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二十条 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第二十一条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十三条 罐组内大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