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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2.充分协商。供热单位通过召开用热人会议(小区业委会或业主)等形式,将供热价格方案与热用户进行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将协商议定的最终供热价格及协商会议记录等材料,于当年11月5日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有业委会的小区,按以下流程进行协商:
  (1)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拟定供热价格方案。
  (2)供热价格方案主要内容: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收费方式等。
  (3)供热单位在与业委会进行协商前,可通过业委会或由业委会负责召开业主会议,广泛听取用热人意见。同时,供热单位应将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及成本测算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全体用热人意见。有居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居委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4)供热单位与业委会协商一致后,加盖业委会公章,到市或所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协商:
  (1)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拟定供热价格方案。
  (2)供热价格方案主要内容: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收费方式等。同时,将成本测算资料向用热人进行公示。
  (3)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原则,根据小区规模、用热人居住及结构等情况,采取用热人自愿报名、以单元楼(门洞)为单位由所有用热人推举等方式推选供热价格协商参加人。其中:多层楼房每单元最少推举1户,高层楼宇不得少于单元常住户数的10%,单位户的由单位负责推荐1--2人。
  (4)召开供热价格协商会5日前,供热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价格协商会参加人名单一并公示。
  (5)供热价格协商会议由供热单位主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实际到会参加人数不足应到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协商会议无效。参加人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协商意见一致。协商会议结束时,参加人要认真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居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居委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6)推举协商会议参加人确有困难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用热人意见,70%以上用热人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意见确认表需留有用热人的联系电话,以便备案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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