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二)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1%;
(三)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二、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对去年以来本企业实现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并考虑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按照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所在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性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高于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今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