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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二条。
二、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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