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0]24号文件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我市构筑坚实的消防安全屏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和迎检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各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检查、培训、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广泛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
二、典型引路,整体稳步推进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市确定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示范区。上述示范区分别选择部分乡(镇)、社区、村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和学校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实施。
三、跟踪问效,强化检查督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确立专门联系的负责人,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落实奖惩制度,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收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及时报道工作动态,积极向市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2010年至2012年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底前上报3年工作总结。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1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