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
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