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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有关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七、岗位聘用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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