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岗位类别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
(一)管理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