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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应对气候变化科。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体育、民政、旅游、政法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高校和中专招生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和审核各类学校总规模、高等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的审核报批、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市财政性建设投资;按规定权限负责社会发展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重点项目管理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核,参与市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及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工作;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各地和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人事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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