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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

  (三)加强公路两侧管理。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堆物作业、洗刷车辆、占道经营等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此之前修建的设施或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址扩建、改建、重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修建建筑设施。公安、交通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对各种路障坚决予以清除,确保公路畅通。
  二、切实加强河道和临近河道建房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以内的区域。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禁止在河道内修建围墙、房屋等阻水工程。
  (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房和阻水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三)规划区内河道两侧管理按照水务部门和城市规划控制进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和临近河道建筑审批制度。规划、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永久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时,要事先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或沿路排水设计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审批许可程序。禁止审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和占用河道修建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审批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证交通、河道畅通,维护行车和行洪安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组织,狠抓落实。对本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违法建房的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违法建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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