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六条 评审论证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明细构成、投资计算依据,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省财政厅委托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八条 对采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项目,省财政厅需以文件的形式告之委托的事项和相关要求,接受委托的机构按要求组织评审论证,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第九条 对采取召开评审论证会组织论证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有关专家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成员6人。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精通其技术;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有丰富的项目评审论证实践经验;
(五)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条 实施项目评审论证的评审机构、评审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评审论证会举行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和项目申报单位。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