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8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100元。
(三)个人缴费,但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6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0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四)个人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10元,个人帐户资金7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6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40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履行参保登记程序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按月领取80元基本养老金。也可按本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数额缴纳资金,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除按本条规定执行外,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