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充分吸纳就业。2009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建立健全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五)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 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3. 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4.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