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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2008]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市区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铜政〔2008〕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对象。属本市城镇户籍且满30年、无稳定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现阶段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今后的津贴标准随我市财力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三、审批程序。符合要求的津贴对象,由本人向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接受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情况无异议的,由社区及时将初审材料报街道社保所。
  街道社保所接受初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社保所及时将复核材料送区劳动保障局。
  区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复核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反馈所在社区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区劳动保障局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审批结果送申请人所在社区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自批准后次月起向津贴对象按月发放生活津贴。
  四、资金筹措。建立老年人生活津贴基金专户,基金来源主要为:财政划拨、社会捐助、其它渠道筹集和基金利息收入等。
  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老年人生活津贴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五、其它
  (一)铜陵县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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