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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市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劳动用工、职工劳动保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属地、分级和分部门负责及协调配合原则,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治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凡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当安全生产遇到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照先处置、后报告原则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11月1日止。2001年市政府印发的《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铜政〔20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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