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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放射性元素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与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点)安全工作,牵头做好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旅游饭店做好消防、食品及卫生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港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资质认定,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

  (二)在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三)负责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四)组织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大桥管理部门负责铜陵长江大桥的维护和养护,负责对大桥的安全和急救设施以及大桥范围内的通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保证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文化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对文化娱乐、演出、网站等文化市场的安全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劳动用工、女工保护和工时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依法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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