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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直属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成品油、生猪屠宰、典当拍卖等行业和直属农贸市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商贸流通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履行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处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市场经营活动,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不含建筑施工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

  (三)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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