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渔船非法渡运行为;
(二)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三)依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组织消除水库重大安全隐患,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负责渔港、渔船、农机和水利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负责组织督促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房屋建筑、教学设施和校车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各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确保学生安全;
(四)严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医院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拟订职业卫生规章和地方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
(三)组织对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