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职责范围依法对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内装饰、装修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动迁中介的资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安全和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协调房屋坍塌和拆迁事故应急救援,对房屋坍塌和拆除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中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确保新建项目之间以及与已有建设工程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市城市行政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执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设施及场所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职责范围组织查处形成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违法经营网点和公用燃气等设施;
(三)负责清理查处占压燃气设施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并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地质灾害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审查矿山开采条件,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关闭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矿山,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依法对合法矿山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和消除由越界开采产生的安全隐患;
(三)依法查禁取缔无证采矿、探矿的非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普查,制定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防范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组织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地质灾害的监控,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消除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方案并实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