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不含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内河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适任考核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所辖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民用燃气、城市公共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前置审查,依法负责建筑施工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指导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组织活动;
(四)依法对城市公共供水、民用燃气、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共供水、民用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