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审核、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拟定电力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整治和消除电力设施重大隐患,参与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标准和规定,实施工业行业管理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四)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五)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奖惩范围;
(六)指导春运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查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购买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焰火晚会及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实施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六)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
(七)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