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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考核;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并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检测检验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综合分析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五条 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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