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7]5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时组织制定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防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较大事故和市直接监管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督促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七)部署、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