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禁渔期管理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通过提高渔政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水平,增强禁渔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经费、车辆、船只、人员,明确分工,确保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
(二)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结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案件查处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好现场拍照、摄像、笔录、证据登记保存等取证工作,重视执法文书的填写和案卷归档,保证每一个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三)资源保护与救助渔民相结合。要坚持保护与修复并举的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逐步建立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步伐,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保护长江生物资源,修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禁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长江专业和兼业渔民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关注出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长江禁渔期专业渔民生活保障工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渔区,了解民情,妥善安排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通过项目扶持、争取低保、安排救济、发动捐助,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将其符合条件的渔民纳入“低保”行列,并安排禁渔期间专业渔民的禁渔期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确保禁渔期间专业渔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继续加强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民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渔船数量,保护专业渔民切身利益。认真做好渔船柴油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设禁渔举报电话。禁渔期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禁渔秩序。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派人值班,对所有投诉举报电话,必须逐件登记,及时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必须迅速调查,并在一周内将结果上报。市设立长江禁渔举报电话:0562-2882225,传真0562-2861907。县(区)也要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五)材料报送和禁渔总结工作。市、县(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重要行动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禁渔简报。禁渔期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送信息不少于3篇。禁渔结束后,7月5日前,县(区)将长江禁渔情况总结及长江禁渔数据统计表,上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市农委渔政站。县(区)在报送纸质文体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2642731,联系人:章军,传真:0551-2646164,E-mail:0551yy@163.com。市农委渔政站联系电话:0562-2882225, E-mail:nm26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