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
(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省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