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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05〕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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