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
1.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省、市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受灾困难群众后续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2.倒塌民房重建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捐赠资金、农村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列入国家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市)的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相应资金,要重点保障所在县(市)的因灾倒房困难群众的恢复重建。
3.救灾捐赠资金。市慈善救济会、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已指定用面项的外,要统一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各地也要将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受灾地区政府可从新农村建设资金、深山区库区移民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对特别困难群众建房和受损房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从财政和捐赠资金中再予以适当补助。
(二)资金发放
1.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采取救助口粮折合成等值现金(按不低于1.5元/斤计),按月发放。
2.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资金一次性落实到户。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动工时予拨50%,竣工验收后再拨50%。
3.受灾群众各项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四、继续做好各项自然灾害的救灾准备工作
目前,我市部分江河、水库仍存在险情隐患,地质灾害还可能发生,后期台风影响可能会比较集中,防汛、防台风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要继续落实各项防灾救灾预案,做好随时启动相关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前一段救灾工作中,消耗了大量救灾物资,各级都要加强补充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确保再次出现较大自然灾害时,能保障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各项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各项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户子女就学帮扶工作;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县级政府是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主体,受灾严重地区的县(市、区)要成立受灾群众救助领导工作机构,形成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救助工作要求。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完善针对受灾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灾区群众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