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53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教电[2008]83号)和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有:自行车保管费、内膳生工友费、郊游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课本费。
二、取消体检费收费项目。
三、原南价[2004]51号文核定的课外活动费含电影费和郊游费两个项目,取消电影费项目,保留郊游费项目。
四、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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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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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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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车保管费
| -
| 15元/生·学期
| 只能向在学校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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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膳生工友费
| 50元/生·学期
| 50元/生·学期
| 只能向在学校食宿的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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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郊游费
| 15元/生·学期
| 15元/生·学期
| 学校未组织学生郊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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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
| 0·5元/人·小时
| 0·5元/人·小时
| 学校未建立校园网络活动室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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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教育护理费
| 250元/生·学期
| 250元/生·学期
| 特殊教育学校才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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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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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本费
| 5元/生·学期
| 10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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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本费
| 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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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上述规定向地段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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