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中“五项制度”和“十不准”的规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17.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合理、高效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完善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做好对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质量。
18.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0.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应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应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