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09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92号)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务必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准确汇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2010年3月至4月自治区地税局已派出相关师资对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培训,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10〕2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催收催报和初审工作。对未能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培训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对其进行培训辅导;对纳税人未能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各级地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录入。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审核工作,除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审核重点内容外,还要加强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力度,防止纳税人错填乱填优惠项目,特别要防止纳税人将国债转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当作免税收入填报在免税收入项目栏内。此外,要认真审核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以及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填报,有无将职工福利费支出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积极开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