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
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第二年,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吸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纳税申报表复杂,填报难度大,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
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要吃透政策,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抓紧做好内外培训辅导工作,通过召开汇算专题辅导会和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全方位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O号)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批、审核和备案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