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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四)增减挂钩,节地挖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增减挂钩置换指标,优先通过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也可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收购,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用于城镇建设。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新区地块所产生的土地收入适度返还,用于整治项目的拆迁、整理和建设;返还的额度不得低于同等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所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税费的总和;增减挂钩拆迁复垦成本高的,经批准可增加返还额度,最高为增减挂钩建新区地块土地纯收益的全部。拆旧建新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拆旧资金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垫付,待建新区地块实现收入后偿还。县(市)增减挂钩面积大的,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建新区纳入株洲市区;建新区纳入株洲市区的,拆旧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垫付,待建新区土地实现收入后偿还。
  (五)整理开发,有偿占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应切实加强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扣除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由市、县(市)土地整理机构收购,所得收入用于项目区整治和建设。
  (六)改造旧村,建设新居。建立农村废旧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并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预留好农村新居用地。在项目区范围内,因综合整治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自愿退出,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补助奖励:
  1.在项目区内,确因综合整治的需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退出原有宅基地或农村村民进城购房退出原宅基地的,按照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补偿;
  2.对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外多余应退出的宅基地及农村废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自愿退出,实行补助奖励。村民委员会制定补助奖励标准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实施,但不再给予征购或征收补偿。
  其中零星宅基地复垦工程施工可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支付给村民委员会。
  农村新居建设可打破村组界限,其用地可通过村组之间土地互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协商解决。
  (七)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按照“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二次大调查的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和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因综合整治涉及行政区划变更和土地权属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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