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9日)废止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07〕12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各专业园专业基地、园区各相关协会、高新技术企业:
《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5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06〕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园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改制上市资助资金资助的有关费用包括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保荐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券商顾问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
第九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