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和投诉
经营者或消费者遇到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
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现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省物价局进行解释。
附:
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别为24元/公斤和12.90元/袋,但实际结算时却分别为32元/公斤和17.50元/袋等。
三、误导性标价。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四、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某一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该品牌电视机在该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