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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五日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

  (六)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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