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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市城区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促进我市生猪屠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置数量及原则

  设置数量: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在117个以内,其中,市城区设2个屠宰厂,县市区控制设立115个屠宰场(点)。

  设立原则:县市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屠宰场(点),对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销售。

  三、设置标准

  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

  (一)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Ⅲ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1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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