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驻厅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1.重点工作通报执行不力、应当通报而没有落实的。2.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便民利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厅科技处负责协调和推进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负责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牵头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补充和更新维护工作。厅办公室设96128政务信息查询电话和政务信息联络员,负责解答和向相关处、室转办公众对财政信息的查询和业务咨询。厅各处、室、中心、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各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负责承办由办公室转办的公众查询事项。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厅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查询下列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二)财政厅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三)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财政厅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一)登录云南省政府信息网络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二)登录财政厅信息公开网站进行网络查询;(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四)通过省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五)其他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