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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厅(承办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具体人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送达听证代表:(一)拟做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做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资料。承办处室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材料;(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做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定,形成正式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本厅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的客观归纳和总结;(六)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厅应当将听证报告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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