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政府承担培训对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入“专户”;
(二)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培训医院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承担实际录用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并在录用培训对象后缴入“专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入专户的人力成本中,在按核定标准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继续用于上述第六条(一)规定的培训对象人力成本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
(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 培训医院负责培训对象的个人收入发放,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出于每月20日前划入“专户”,同时将发放培训对象收入等信息上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