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有权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团队,如出现质量问题,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8)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9)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游社自身原因所致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10)旅行社安排的观赏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只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旅行社。
(12)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整治的时间、步骤和措施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08年4月至8月底。
(一)发布公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4月15日前,将公告送达到相关企业,并在较大社区或楼盘等场所张贴公告。公告的内容和式样由省局制定。
(二)宣传发动。时间为4月底前。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此次集中整治方案。摸清底数,了解和掌握本地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设立、使用合同文本以及投诉等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逐户走访,宣讲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三)企业自查。时间为5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企业自行制定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企业自行改正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的,要认真做好备案记录,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免于检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为6月至7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格式条款,要依法责令改正。
(五)行政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
四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擅自印制《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增强合同维权意识。立足合同监管职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维权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务必抓出成效。严格政策界限,坚持依法行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认真处理和调解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探索“治霸”长效机制。近些年来,省局针对热点行业和问题,已连续三次开展“霸王条款”的专项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合同促和谐“五个一工程”,使整治“霸王条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在本次整治工作中,大力推行《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减少合同纠纷,规范签约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