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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
(辽工商发[2008]34号 2008年3月24日)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省工商局决定,集中开展对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一)整治的范围:全省范围内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及旅游中介机构。
  (二)整治的重点: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中介机构在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合同、旅游中介合同(补充条款、附件等)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装饰装修企业和旅行社、中介机构事先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含有下列内容的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1、在装饰装修合同中:
  (1)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2)甲方不能按时参加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
  (3)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4)如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拒签保修单,合同自动终止,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6)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8)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负责维修,工程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9)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因装饰材料产生的质量或污染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10)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11)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2、在旅游合同中:
  (1)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
  (2)本线旅游为豪华团游。
  (3)上述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4)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
  (5)旅游过程中本旅行社不承担当地旅行社安排购物中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责任。
  (6)出发前30日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但不包括签证/签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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