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体原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坚持立足工商职能、守法推定和激励守法的原则。企业的信用记录根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自动实现晋级或者降级。新设立企业和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自动划为A类。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仅作为工商部门内部管理依据,不对外公布。
6、监管方式:变“违法推定”为“守法推定”,变“等距离”监管为“分距离”监管,变“主观随意”监管为“自动预警”监管。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监管制度和框架流程,实施信用类别的调整和监管方式的衔接工作。
7、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好守信企业激励、警示企业预警、失信企业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的作用,培育好、发展好、保护好守法诚信企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到运行高效、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8、各职能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类,落实工作措施。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数据查询、录入、修改、统计等功能,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数据的处理工作。
9、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良好信息等组成,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和录入。信用分类监管模块中的查询统计、监管预警、信息披露、业务维护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业务系统软件设置组织实施。
10、工商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案件子系统操作,由计算机自动提取数据。特殊情况非通过案件子系统操作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的规定时限内录入案件子系统。当事人属于异地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企业的登记机关,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处罚情况的录入工作。录入或者披露的监管信息属于法律事实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证书、文件等书面材料。
11、省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公布全省重(热)点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局确定范围基础上,增设重(热)点行业。登记机构根据确定的重(热)点行业,搜索企业的经营范围,设置对应的具体企业,录入识别标记。企业监管机构在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遗漏的标记及时进行补录。
12、日常监管应按照企业的信用类别、重(热)点行业以及监管预警提示情况,实施不同距离的监管,落实不同的监管措施。对A、B、C、D类企业和重(热)点企业的监管措施,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机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和重(热)点行业的设置情况,自动调整监管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