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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企业监管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企业监管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辽工商发[2008]21号 2008年3月2日)


  改革创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适应新形势而推行的又一重大举措。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各项部署和要求,深入研究,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效能初步显现。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基础数据日趋完善,监管事权不断整合,监管方式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数据不准确、监管不及时等问题。为继续深化这项工作,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和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企业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1、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在新的时期,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并呈多元化,交易方式、交易范围发生深刻变化,监管任务不断增加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加突出。新形势要求工商部门因势利导,针对市场主体的差异性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来实现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并按照“强化、弱化、转化”要求,实现管理和服务职能到位。
  2、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状况直接关系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工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职责,肩负着规范、监管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守法诚信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对违法失信企业在登记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约束,对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本条件,企业信用缺失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营造守信受益失信遭损的社会环境,是促进企业树立和提高诚信守法意识,促使企业走向自律发展的良性轨道,从而实现对企业长效管理目标的治本之策。
  二、转变工作思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框架体系和总体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管机制改革
  4、框架体系: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框架体系由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工商执法办案机构组成。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管理类别,分别用A、B、C、D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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